2025年10月9日,中国商务部及海关总署先后发布2025年第55号至第58号公告,对超硬材料、稀土设备与原辅料、中重稀土、锂电池及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随后发布2025年第61号与第62号公告,将境外稀土相关物项及稀土相关技术纳入许可管理范围;同时,不可靠实体清单机制亦将多家美国及其盟国军工与技术企业列入限制名单。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令2025年第6号,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五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禁止我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其进行交易或合作。同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本文将从管什么、怎么管、如何应对等方面,对2025年10月中国最新出口管制与反制措施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
一、管什么?
此次出口管制的物项/技术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关键材料与制品,包括超硬材料(如人造金刚石微粉、单晶、金刚石线锯及磨具)、稀土设备与原辅料(涉及分离提纯、磁材制造、回收装备等)、中重稀土及其化合物(包括钬、铒、铥、镱、镥等金属及氧化物)、以及锂电池及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尤其是能量密度≥300Wh/kg的高性能电芯、富锂锰基正极、三元前驱体和石墨化工艺设备)。这些物项均处于新材料、新能源、光电及国防工业链的基础环节,是当前全球高技术制造体系的关键输入要素。
二是境外再出口的含中国成分物项,即凡在境外产品中含有、使用、加工了原产中国的稀土材料或中间制品,其再出口活动亦需获得中国商务部许可。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出口管制的地理边界,确立了中国在稀土领域的原产追溯原则。
三是稀土相关技术,包括采选、分离、冶炼、磁性材料制造、回收利用等全链条技术资料、图纸、参数、专利许可、技术咨询与联合研发成果等。换言之,不仅“物”受控,“技术”也纳入监管。这一扩展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体系从传统的物项管控正式迈入技术外溢管理阶段,与美国商务部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较为相似。
除了针对物项/技术管控,商务部于2025年10月9日同日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公告,将包括Dedrone、Elbit Systems of America、AeroVironment、BAE Systems、Teledyne FLIR等在内的14家来自美国及其盟国的军工、无人机与高科技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其在中国境内开展进出口、投资与合作活动。这是出口管制与实体制裁并行推进的重要信号,表明中国的管制对象不仅限于“物”和“技”,更扩展至“人”和“企”,形成全面的国家出口管制体系。
而在2025年10月14日,中国则启动了以反制为核心的第二轮措施。
一方面,商务部令2025年第6号决定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在美的五家子公司实施反制,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其交易或合作。此外,交通运输部同期发布《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自10月15日起对悬挂美国旗帜或由美国船东控制的船舶征收特别港务费,形成以经济性反制为特征的配套政策。这一措施与商务部令第6号构成政策合力,共同体现了中国对美反制体系的横向联动,针对协助、支持美国政府对中国开展海事与造船业301调查的外国企业,具有明显的警示与遏制作用。
二、怎么管?
2025年10月9日发布的管制措施,以“许可前置、用途审查、信息追溯”为三大执行支柱。
一是出口许可制。中国企业在出口上述物项或技术前,必须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并在报关时如实申报物项属性。任何出口行为如未经许可,或存在“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受控范围”的情形,海关有权暂停放行直至核查完毕。这一制度确保出口活动均为许可前置管理。
二是用途审查与最终用户控制。公告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商务部和海关将对用户背景、使用目的、交易路线进行评估,对涉及军事用途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出口实行严格限制或禁止。此举实际上建立了中国版的“最终用途审查体系”,与美国商务部BIS的出口审查逻辑形成对称。
三是信息追溯与企业合规责任。企业须保存出口合同、运输单据、技术资料、交易记录等完整档案,确保可追溯性。同时,海关总署将与商务部联合设立信息共享与风险预警系统,对异常出口行为进行动态监测。
此外,第61号公告通过“境外再出口管制”引入域外适用机制:即使交易主体位于境外,只要涉及中国稀土成分,仍须依法申请许可;第62号公告则引入针对技术的管控:即使未形成实体出口,只要存在信息、数据、方案的跨境传输,也可能构成受管制行为,这意味着中国商务部监管出口管制的边界首次延伸至数据、知识与研发活动层面。
2025年10月14日发布的反制措施,体现出以对等手段应对歧视性政策的执行逻辑,是对美国针对中国造船与海事产业发起的“301调查”的直接回应。商务部令2025年第6号明确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在美的五家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禁止我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其进行交易或合作;交通运输部同期出台《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自10月15日起对悬挂美国旗帜或受美国船东控制的船舶征收特别港务费。前者属于法律层面的反制清单管理,后者则是经济领域的差别化收费,两项措施协同形成制度化反制闭环,传递出中国通过合法、可执行手段应对美国歧视性贸易行为的明确信号。
三、如何应对
面对本轮出口管制与反制措施的系统升级,企业应将“合规前置与风险防控”作为经营中国业务的核心要务。
一是强化出口许可合规管理,建议企业对涉控物项、技术及数据流转进行内部识别与分类,建立出口许可申请与审批制度,确保所有出口行为均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完善供应链溯源与技术边界识别,建议企业对产品中可能含有中国稀土、石墨、锂电或相关中间制品的环节进行追踪与标注,防止境外再出口环节触及管制红线。
三是加强交易对象与合作方筛查,建议企业建立不可靠实体与反制清单的常态化核查机制,避免与被列入限制名单的外国企业发生交易、投资或技术合作。
四是防范技术出口风险,建议企业对跨境数据传输、技术支持、远程协作等环节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不涉及受控技术的信息跨境外流。
四、结论
总体而言,本轮出口管制组合拳是中国在国际规则重构背景下确立贸易安全主导权的重要节点。在新的国际竞争与合规环境下,企业需要以合规管理为基础,以风险识别为核心,以制度适应为方向,持续完善出口管制与反制应对机制,方能在全球产业链重塑的进程中保持稳定与竞争力。
* 律师助理朱一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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