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行业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九十条。其中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未经法定的报告或者公司决议程序,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公司请求确认该交易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联交易存在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等事由,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的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仅以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报告、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最高法表示,该院将系统梳理、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并进一步全面修改完善,确保司法解释能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共识,与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9-30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2025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投资、融资和支付层面推出一揽子便利政策,包括允许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旨在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深化FDI方面,《通知》提出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据李斌介绍,这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5-9-19
三、落户或拓展业务至香港的家族办公室数目已突破200家
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宣布,至今经投资推广署协助来港落户或扩展业务的家族办公室(家办)数目已突破200家,超前完成2022年《施政报告》所订立的绩效指标,令香港作为亚洲领先的跨境私人财富管理中心及全球家办枢纽的地位更为稳固。
行政长官于2022年《施政报告》提出在2025年底前推动不少于200家家办在港设立或扩展业务的目标。财库局随后于2023年3月发表政策宣言,展示特区政府积极完善家办和资产拥有人的生态圈的决心,并通过推出多项措施,包括提供税务优惠、引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设立香港财富传承学院等,为开拓家办相关产业打造最具竞争力的有利环境。
来源: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 2025-9-16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同时,《办法》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9-12
五、天津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政策正式印发
2025年9月8日,天津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做出多项开创性制度设计,在信托设立方式上,除了“委托人已持有的不动产转入信托”方式外,还创新性地拓展出“委托受托人购买不动产”方式,实现“存量资产盘活+增量资产配置”双覆盖。这一设计满足了企业通过不动产信托盘活存量、优化资产负债表等需求,也为自然人通过信托实现“定向购买不动产+财富管理”提供了便利。
同时,《通知》适当扩大了不动产信托的受益主体范围,对自然人而言,可广泛应用于养老助老、特殊需要、财富管理、定向传承等场景;对企业而言,可用于满足存量盘活、资产处置、风险隔离、分配执行等不同需求。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5-9-8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2025年9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二是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补充完善了存放银行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三是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四是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增加了资本保证金到期后的续存或转存要求,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五是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9-5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
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仍然受让瑕疵出资的股东有权起诉其他抽逃出资股东补足出资
基本案情
天津某教育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以16000元的价格购得上海某创业公司持有的上海某小贷公司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00万元),并经由法院生效裁定确认股权归属。后天津某教育公司发现,上海某小贷公司成立之初,九名股东(包括上海某泵业公司及上海某创业公司)在收到案外人上海某发展公司汇入的6000万元注册资本后,于公司成立后两日内即将全部出资转回案外人账户,构成抽逃出资。基于此,天津某教育公司以股东身份起诉主张,请求上海某泵业公司作为抽逃出资股东,向上海某小贷公司返还其中600万元。
裁判理由
上海某泵业公司通过第三方代垫出资并将其出资抽回的行为并未经过法定程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抽逃出资。
即便受让的股权有瑕疵,天津某教育公司作为股东仍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上海某泵业公司向上海某小贷公司返还全部出资。理由如下:第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的其他股东应限定为守约股东。从促进公司资本充实的目的看,也不应将抽逃出资股东或者受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排除在该法条中请求其他抽逃出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其他股东之外。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提起股东出资诉讼是法律赋予其他股东的权利,对该条中其他股东的资格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不符。第二,全体股东都有向公司出资的义务,该出资并非股东之间的对待给付,权利主体是上海某小贷公司,包括上海某泵业公司在内的任一股东均不得以对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或者受让之股权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第三,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益,股东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况且,从公司资本维持的角度来看,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之间互相催缴出资,有利于公司资本充实。第四,股东的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公司资本维持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公司资本缺失显然会降低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故不应以公司意志予以免除。
裁判要旨
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情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4513号“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第三部分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一字任甫,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饮冰子等。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戊戌政变后,他东渡日本,并创办《清议报》、《新民丛报》,广泛宣传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和社会学说,影响和启迪了整整一代人。主要作品有《少年中国说: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敬业与乐业》、《新民说》等。
(节选)思成、徽音:
近日有好几封专给你们的信,由姊姊那边转寄,只怕到在此信之后。你们沿途的明信片尚未收到。巴黎来的信已到了,那信颇有文学的趣味,令我看着很高兴。我盼望你们的日记没有间断。日记固然以当日做成为最好,但每日参观时跑路极多,欲全记甚难,宜记大略而特将注意之点记起(用一种特别记忆术),备他日重观时得以触发续成,所记范围切不可宽泛,专记你们共有兴味的那几件——美术、建筑、戏剧、音乐便够了,最好能多作“漫画”。你们两人同游有许多特别便利处,只要记个大概。将来两人并着覆勘原稿,彼此一谈,当然有许多遗失的印象会复活许多,模糊的印象会明了起来。能做成一部“审美的”游记也算得中国空前的著述。况且你们是蜜月快游,可以把许多温馨芳洁的爱感,迸溢在字里行间,用点心做去,可成为极有价值的作品。
一九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梁启超家书》 作者: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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