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23年9月2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一)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决定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三)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程序适用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六)上述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深度解读】
(四)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狭义上的)
(1)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当事人是否受仲裁协议约束)
(2)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的空间范围
(3)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的时间范围
(五)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机构和时间(引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
1.基本原则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上述《贸仲仲裁规则》第六条第(四)款也有类似规定。
2.主要情形
(1)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2)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4)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有效决定,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5)在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决定。
(六)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处理
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
(1)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及其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不再区分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规定了统一的确定管辖权的标准,采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关于确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和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标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为了解决可能产生的管辖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进一步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明确选定贸仲为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管辖法院
无论是否涉外、无论涉及贸仲哪个分会,只要仲裁协议明确选定贸仲为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的管辖法院均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但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2.存在仲裁协议,但申请人以非仲裁当事人而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引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
申请人认为仲裁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或者其未签订仲裁协议,而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协议存在并有效,但申请人未签订仲裁协议,却被列为仲裁的被申请人。
法院进行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仅限于仲裁协议效力判断,该仲裁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涉及实体问题的审查,应由仲裁庭依仲裁程序作出裁决。
申请人提出仲裁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或者其未签订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协议相对申请人不生效,或者属于相对申请人没有仲裁协议。因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仅审查有效与无效问题,故上述主张可向仲裁庭主张,亦可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3.仲裁协议有效选择法院诉讼(引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4.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不予受理(引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虽然未用决定形式,但仲裁文书具有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内容,视为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5.未申请仲裁时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引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
(1)双方无争议均认可仲裁协议有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无争议,均认可仲裁协议有效,对于该类无争议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司法审查中应认真审查其申请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无异议的情况下,因不具备诉的利益,应当予以驳回。
(2)双方有争议,一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双方未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未受理,一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另一方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的纠纷虽然未进入仲裁程序,但因对仲裁协议效力存有争议,可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进行仲裁协议效力司法审查后,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3)双方有争议,一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双方未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未受理,一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经审查另一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有异议为前提申请仲裁协议无效,而非有效。考虑到上述规定中“当事人”对“效力”有异议,可依文义解释为双方存在对协议效力的争议,同时仲裁受理案件应以存在有效的协议为前提,在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均对协议效力有裁判权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考虑司法审查节省当事人成本,又符合便民高效解决纠纷原则,且避免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后再产生争议,因此法院应当受理,在进行仲裁协议效力司法审查后,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4)一方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尚未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上述法律,对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提交仲裁协议或对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对此另一方另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应当予以驳回。
(5)一方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作出有管辖权的裁定,另一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并因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作出有管辖权的裁定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另一方对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一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应当予以驳回。
6.受理后通知中止仲裁及中止执行(引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7.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再申请与上诉(引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8.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报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9.仲裁协议效力确认裁定不得复议、上诉、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实体裁定(有效或无效),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引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规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本指南第二章的规则能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根据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分别作出处理: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7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存在、效力及仲裁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处理
1.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时
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材料后,会主动审查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是否对仲裁案件有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变更本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或变更反请求,不再涉及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问题,因为此时该问题(如有)已经解决。
如果仲裁机构认为不经实体审理而根据表面证据即可判断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或者虽然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但其对仲裁案件无管辖权,就可以直接不予受理。
如果仲裁机构认为可能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或者可能无管辖权,但不能根据表面证据而需经实体审理才能进行判断,或者相关问题因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不再是问题,那么,仲裁机构就可以先受理案件,视后续情况再行处理。
如果仲裁机构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对仲裁案件有管辖权,而受理案件,但后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仲裁机构依然可以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上述“表面证据”包含两层意思:1)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提交的材料,不包括其后续可能补充的材料、另一方当事人后续可能提交的材料;2)未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而仅凭仲裁机构对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合法并推定仲裁协议的真实性)。
2.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①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A.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提出异议
B.被申请人对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C.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异议
D.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提出异议
②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原因
A.当事人发现仲裁机构立案时依表面证据未能发现的异议问题
B.当事人注意到仲裁机构立案时依表面证据已经注意到的可能存在的异议问题
C.当事人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主张存在异议问题
③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
A.书面方式
当事人应以书面方式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
B.庭审笔录≠书面方式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时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且仲裁庭将其记入庭审笔录,这只是当事人口头向仲裁庭发表的有关异议的意见,并不构成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另行向仲裁机构书面提出异议。
④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A.开庭审理的案件
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仲裁的活动。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异议。实务中,确定提出异议的期限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开庭审理的案件在首次开庭后,申请人变更本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或变更反请求,仲裁庭将再次开庭进行审理,那么,对于前述请求导致的管辖权异议(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问题此时已经解决),当事人应当在再次开庭前提出,换言之,该再次开庭才是“首次开庭”。
“开庭前”的时点可以截至仲裁庭完成开庭准备时。
B.书面审理的案件
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不举行开庭,只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务中,书面审理的情形包括:1)开庭审理的案件首次开庭之后的书面审理;2)完全书面审理的案件不进行任何开庭。实务中,1)的情形更为常见。
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异议。上述1)的典型情形为:开庭审理的案件在首次开庭后,申请人变更本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或变更反请求,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不再开庭而对前述请求进行书面审理,那么,对于该等请求导致的管辖权异议(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问题此时已经解决),当事人应当在其对该等请求的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C.仲裁程序适用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直接涉及当事人是否为自愿仲裁(仲裁自愿原则),因此,如果仲裁程序适用法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另有规定,仲裁机构应从其规定。
⑤当事人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既无须中止仲裁程序,也无须先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再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在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当庭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如果仲裁庭认为不经实体审理即可判断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整体无管辖权,仲裁庭可以宣布休庭并向仲裁机构汇报。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如此明显的对仲裁案件整体无管辖权的情形仲裁机构在立案时就会被发现。当然,如果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整体无管辖权,就有可能出现前述情形。如果异议明显不成立或者存疑,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开庭并在庭后向仲裁机构汇报,由仲裁机构酌情作出处理。
⑥仲裁机构的决定
仲裁机构既可以直接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对于无需经过实体审理即可判断对仲裁案件整体无管辖权,仲裁机构可以直接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
对于无需经过实体审理即可判断对仲裁案件部分无管辖权或者需经实体审理才能判断是否有管辖权,仲裁机构可以授权仲裁庭经过实体审理作出决定。
⑦仲裁庭的决定
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1)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2)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1)更多发生在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情况下,2)更多发生在仲裁庭作出有管辖权决定的情况下。
(2)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即使仲裁协议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管辖权等方面存在足以导致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无管辖权的问题,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包括从未提出及超期未提出)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亦可依据仲裁协议适用法、仲裁程序适用法或仲裁规则取得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但与仲裁协议适用法或仲裁协议适用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八)撤销案件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的,仲裁机构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了,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就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机构作出;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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